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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顿歆贸易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7日15时1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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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顿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UAKB3P

  我局于2024226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4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227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416

  石狮市顿歆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MA33UAKB3P

  本机关于20231220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332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清应追缴的:

  1、企业所得税税款1380433.7元,增值税税款721943.9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50536.08元;对以上应追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1658.32元。

  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4438.88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万强、蔡佩芬

  联系电话:059568875083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案件执行股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万强,蔡佩芬(闽税稽3505193039、闽税稽3505200015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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