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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催告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8日17时1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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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41650596W):

  我局于2024年228日向你公司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42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2月28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催 告 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三稽强催〔2024〕24

  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41650596W)

  本机关于2023年1012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三稽处〔202326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到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缴清应追缴的:

  1、增值税税款1197231元,企业所得税款33405.35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83806.17元;

  对以上应追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2、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35916.93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3944.62元。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小梅蔡佩芬

  联系电话:059568875081

  地址: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门户网站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小梅,蔡佩芬(闽税稽3505193009、闽税稽3505200015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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