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我局于2024年2月29日向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4〕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2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4〕25号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鉴于你(单位)(地址:金井围头村) 欠缴税收款项80273587.11元(不含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3月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001010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捌仟零贰拾柒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80,273,587.11)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捌仟零贰拾柒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80,273,587.1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