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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2月29日15时3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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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我局于2024229日向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4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229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425

  福建省晋江市长城石化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119037780

  鉴于你(单位)(地址:金井围头村) 欠缴税收款项80273587.11元(不含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34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0010104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款(大写):捌仟零贰拾柒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80,273,587.11)

        金(大写):零元整(0.00)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计(大写):捌仟零贰拾柒万叁仟伍佰捌拾柒元壹角壹分(80,273,587.11)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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