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华世亿联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0URP3E):
我局于2024年3月8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4〕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3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4〕9号
晋江市华世亿联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0URP3E):
我局依法于2023年10月9日至2024年1月17日对你公司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利用汝南县众诚皮革制品有限公司虚开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887782.19元、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926942.44元的行为属于偷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原始资料;
2.现场笔录;
3.银行流水;
4.国家税务总局驻马店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一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5.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一份已抵扣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偷税的违法行为(偷税金额:企业所得税1814724.63元)处以偷税金额1.5倍罚款即2722086.95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722086.95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三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