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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3月25日10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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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A5UL7J

    我局于202431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45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0二四年三月二十五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445

泉州市佳隆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4A5UL7J

    我局于20231227日至2024318日对你公司(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A8号儒林工业大楼)202011日至202012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88日,属有限责任公司(港澳台自然人独资),注册资本:港币2000万元,注册经营地址:泉州市永春县探花山工业区A8号儒林工业大楼,经营范围:高档织物面料织造及服装、服饰生产。公司法定代表人:李连成。基本存款账户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账号:35050165******000285。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桃城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2020年在无真实交易的情况下取得绍兴金牡印染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29373.03元,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认证抵扣时间

1

3300194130

28847536

2020-04-27

*劳务*染色加工费

26048.75

3386.34

29435.09

2020.07

2

3300194130

28847444

2020-04-09

*劳务*染色加工费

6556.37

852.33

7408.7

2020.06

3

3300194130

28847445

2020-04-09

*劳务*染色加工费

36166.80

4701.68

40868.48

2020.06

4

3300194130

28847886

2020-05-23

*劳务*染色加工费

28857.00

3751.41

32608.41

2020.07

5

3300194130

28847840

2020-05-11

*劳务*染色加工费

31128.93

4046.76

35175.69

2020.07

6

3300194130

29279687

2020-06-10

*劳务*染色加工费

30630.92

3982.02

34612.94

2020.08

7

3300194130

29280104

2020-07-06

*劳务*染色加工费

29754.86

3868.13

33622.99

2020.09

8

3300194130

29280175

2020-07-22

*劳务*染色加工费

20723.10

2694.00

23417.1

2020.09

9

3300194130

29280631

2020-08-18

*劳务*染色加工费

8244.99

1071.85

9316.84

2020.10

10

3300194130

30178616

2020-09-09

*劳务*染色加工费

7834.65

1018.51

8853.16

2020.12

合计

 

225946.37

29373.03

255319.40

 

    (二)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你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缴相应企业所得税。

    上述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永春县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出具证明及注册经营地现场照片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发票金额合计225946.37元,税额合计29373.0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抵扣税款29373.03元,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进项税额29373.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补你公司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合计1468.66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调增你公司2020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追缴2020年度企业所得税11150.45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补你公司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881.2元。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补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587.46元。

    金三系统自动计算的滞纳金依你公司实际缴纳日为终止日计算产生,因本决定书作出时尚无法确定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具体日期,故本决定书无法体现该部分滞纳金加收的具体数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3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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