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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欣骄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5月16日17时0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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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欣骄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RQ7F0J我局于20245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143号)及《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三稽罚〔20241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516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143

    泉州欣骄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RQ7F0J

  我局依法于20231218日至2024314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东石镇珠玲巷15202111日至2021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提供的协查线索证实,进贤县橘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4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394601.76元,税额合计51298.24元,价税合计445900.00元,货物类型为“*纺织产品*棉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抵扣所属期

  1 3600212130 02481716 2021-09-27 98650.44 12824.56 111475.00 202112

  2 3600212130 02481717 2021-09-27 98650.44 12824.56 111475.00 202112

  3 3600212130 02481718 2021-09-27 98650.44 12824.56 111475.00 202112

  4 3600212130 02481719 2021-09-27 98650.44 12824.56 111475.00 202111

  合计     394601.76 51298.24 445900.00  

  经查: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均于于202112月抵扣税款38473.68元(发票代码3600212130号码02481716-02481718)、202111月抵扣税款12824.56元发票代码3600212130号码02481719),合计抵扣税款51298.24元,主管税务机关出具抵扣证明。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经检查,你公司已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检查期间处于走逃失联状态,无法联系到法定代表人、财务人员等前来配合检查,未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情况说明,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内提供证明涉案发票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394601.76元,税额51298.24元,价税合计445900.00元,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1298.24元予以追缴,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2564.91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1538.95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025.96元。按核定征收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追缴37707.74元。并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处以罚款51298.24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色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共计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600212130号码02481716-02481719),金额394601.76元,税额51298.24元,价税合计445900.00 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51298.24元,追缴其已抵扣进项税额51298.2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二、四、五、七、九条,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2564.91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1538.95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025.96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37707.74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你公司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期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三稽罚〔202416

    泉州欣骄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RQ7F0J

  我局依法于20231218日至2024314对你公司202111日至2021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 违法事实及证据

  你公司利用进贤县橘色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抵扣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共计非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600212130号码02481716-02481719),金额394601.76元,税额51298.24元,价税合计445900.00 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企业申报资料;

  2账簿凭证、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联、抵扣联

  3:现场笔录;

  4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一份已证实虚开通知单

  5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出具的一份已抵扣证明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720日修订)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51298.24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51298.24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二〇二四年五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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