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出仙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QY9C0R):
我局于2024年6月7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6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6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4〕69号
福建出仙阁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QY9C0R)
我局于2024年5月17日至2024年5月30日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3组51号)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取得芜湖市提岸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16年11月07日,注册资本10000万元,注册登记类型为有限责任公司,为福建东风集团成员企业。法定代表人王云斌,实际控制人吴青山,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支行(账号13570********5505)。注册地址位于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3组51号,经营范围为煤炭及其他矿产品、化工产品(不含危险化学品)、石油设备等销售,你公司于2016年11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于2021年3月被认定为非正常户,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
二、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2016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芜湖市提岸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金额合计7766990.32元,税额合计233009.68元,价税合计8000000.00元。你公司已对这8份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33009.6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的规定。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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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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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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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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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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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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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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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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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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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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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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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57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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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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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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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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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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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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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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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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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5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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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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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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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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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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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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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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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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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57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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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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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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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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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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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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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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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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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5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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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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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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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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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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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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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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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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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9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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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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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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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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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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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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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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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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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94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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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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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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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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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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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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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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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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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94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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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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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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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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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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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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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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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001541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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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869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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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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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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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70873.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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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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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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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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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76699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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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300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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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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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芜湖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发来的协查资料(包括《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永春县横口乡人民政府出具的关于你公司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下洋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和我局依法调查取得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申报纳税资料、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芜湖市提岸商贸有限公司开具的8份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金额合计7766990.32元,税额合计233009.68元,价税合计8000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修改)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的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调减2017年2月至2017年8月期末留抵税额233009.68元,并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33009.6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10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追缴税款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生成)。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6990.29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4660.1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57号)第一条、2022年4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三十五条以及《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应缴款项合计246990.26元。金三系统自动计算的滞纳金依你公司实际缴纳日为终止日计算产生,因本决定书作出时尚无法确定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具体日期,故本决定书无法体现该部分滞纳金加收的具体数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