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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煊晟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8月09日09时5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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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煊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ECGD93):

  我局于202487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37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89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37

  福建煊晟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ECGD93

  我局依法于202396日至2024722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曾普小区迎宾路7-1号夜视明办公室(高森世纪中心四楼16室)202011日至2023630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龙岩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供的协查线索证实,长汀县明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981997.20元、发票税额127659.60元、价税合计1109656.80元,为虚开发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发票金额 发票税额

  1 3500191130 05404258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2 3500191130 05404259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3 3500191130 05404260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4 3500191130 05404261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5 3500191130 05404262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6 3500191130 05404263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7 3500191130 05404264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8 3500191130 05404265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9 3500191130 05404266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10 3500191130 05404267 2020-05-29 98199.72 12765.96

  合计    981997.20 127659.60

  经查询,你公司于20205月将上述发票用于向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第二分局申报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127659.60元。

  经调取银行账户,你公司于20206-7月向长汀县明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转账共计1354000元,货款已结清。由于你公司实质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工作开展,本次检查未能依法调取你公司相关财务账证资料和申报出口退税的备案单证资料,未能向你公司进一步核实涉税业务的真实情况。综合考量本案资金流、货物流、票据流等证据资料,鉴于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故认定你公司取得已被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依法追回已退税款127659.60元,并视同内销,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长汀县明鑫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追缴相应出口业务已退税款127659.60元。同时,上述出口退税业务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即针对以上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相应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及企业所得税调整责令你公司自行申报,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并督促入库。

  另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在视同内销货物征税处理时,相应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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