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博进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CMP3J)
我局于2024年8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4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41号
晋江博进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XNCMP3J)
我局依法于2024年2月28日至2024年7月2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深沪镇华山村大厝70-2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124021949276,发文时间:2024年2月19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企业提供的相关资料显示,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开具了12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1170578.43元,税额合计152175.17元,价税合计1322753.6元,货物类型为*纺织产品*棉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单位:元):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销售额 税额 抵扣所属期
3600212130 01229960 2021/8/26 98955.4 12864.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1229959 2021/8/26 98955.4 12864.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2102467 2021/8/26 98955.4 12864.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2102468 2021/8/26 98829.38 12847.8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1229958 2021/8/26 98955.4 12864.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1229961 2021/8/26 98955.4 12864.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2102469 2021/8/26 98829.38 12847.82 2021年8月
3600212130 01217905 2021/7/23 95458.41 12409.59 2021年7月
3600212130 01217903 2021/7/23 95741.95 12446.45 2021年7月
3600212130 01217904 2021/7/23 95458.41 12409.59 2021年7月
3600212130 01217902 2021/7/23 95741.95 12446.45 2021年7月
3600212130 01217901 2021/7/23 95741.95 12446.45 2021年7月
合计 1170578.43 152175.17
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于2021年7月、8月进行了认证抵扣,抵扣税额合计152175.17元,未做进项税额转出。
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处于失联状态, 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认定为虚开,且你公司没有提供合同、货物的出入库账证资料来证明其有真实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公司交易的真实性,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将你公司上述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法追缴你公司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2175.17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7608.76 元、教育费附加4565.26 元、地方教育附加3043.50 元。
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相关进项税额不予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因无法联系到你公司前来配合检查,检查人员无法取得成本、收入凭证、费用凭证等资料,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按5%应税所得率核定应纳税所得额,2021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867841.68元(37356833.60×5%),应补缴企业所得税73592.97元(计算式:1000000×12.5%×20%+867841.68×50%×20%-38191.20)。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因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等情形,故认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70578.43元,税额合计152175.17元,价税合计1322753.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阳明纺织有限公司公司虚开的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52175.1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7608.76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4565.2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043.5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相关事项的公告》(2021年8号)的规定,你公司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进行虚假纳税申报导致少缴企业所得税,追缴你公司少缴的2021年企业所得税 73592.9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52175.17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608.76元、企业所得税73592.97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至实际缴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