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X8G4Y)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检查通知书》(泉税三稽检通〔2024〕204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检查通知书
泉税三稽检通〔2024〕240号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X8G4Y)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决定派李小东、陈阿敏等人,自2024年7月26日起对你(单位)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如检查发现此期间以外明显的税收违法嫌疑或线索不受此限)涉税情况进行检查。届时请依法接受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O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告知:税务机关派出的人员进行税务检查时,应当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并有责任为被检查人保守秘密;未出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的,被检查人有权拒绝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