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X8G4Y)
我局于2024年7月26日作出《税务事项通知书》泉税三稽通〔2024〕219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8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泉税三稽通〔2024〕219号
福建锦春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X8G4Y):
事由:你公司于2016年度取得厦门昌成泰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开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以上发票已证实为虚开。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企业取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作废、开票方非法取得、虚开、填写不规范等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以下简称“不合规发票”),以及取得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的其他外部凭证(以下简称“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第十四条:“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第十五条:“汇算清缴期结束后,税务机关发现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并且告知企业的,企业应当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其中,因对方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自被告知之日起60日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第十六条:“企业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通知内容:你公司应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在规定的期限未能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并且未能提供相关资料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应支出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
如对本通知不服,可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通知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