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8月2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7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2日
联系人:陈雅莉、黄丽娜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关于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40000045
泉税一稽处〔2024〕70号
关于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MA8RK4LC8A)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社区南山南路21号大德左岸尊邸小区二层215单元)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企业基本情况
你公司成立于2021年3月5日,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5MA8RK4LC8A,注册资本:伍佰万圆整。你公司于2022年5月11日进行工商登记变更,企业名称由“泉州启原无际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变更为“泉州市库铭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由“陈伟鸿”变更为“吴俊雄”,现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吴俊雄,基本存款账户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山腰支行,账号:1359060*****30364,注册经营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社区南山南路21号大德左岸尊邸小区二层215单元,经营范围: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零售(象牙及其制品除外);工艺美术品及收藏品批发(象牙及其制品除外);针纺织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销售;鞋帽批发;鞋帽零售;服装服饰批发;服装服饰零售;日用品销售;日用化学产品制造等。你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为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于2022年6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增值税按一般计税方法计征,企业所得税为查账征收方式,税务状态为注销(注销日期为2023年4月25日),工商状态为存续。
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_骗税,协查编号:64102000124070144880)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向你公司开具5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358220.61元,税额合计32239.85元,价税合计390460.46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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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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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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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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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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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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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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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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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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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扣时间
|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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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022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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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323620
|
2023-02-08
|
*运输服务*运费
|
52179.83
|
4696.18
|
56876.01
|
否
|
|
2
|
4100222130
|
05089524
|
2022-08-24
|
*运输服务*运费
|
86849.50
|
7816.45
|
94665.95
|
是
|
2022年11月
|
3
|
4100222130
|
05089522
|
2022-08-24
|
*运输服务*运费
|
87445.87
|
7870.13
|
95316.00
|
是
|
2022年10月
|
4
|
4100222130
|
05089523
|
2022-08-24
|
*运输服务*运费
|
84288.99
|
7586.01
|
91875.00
|
是
|
2022年11月
|
5
|
4100223130
|
04323621
|
2023-02-08
|
*运输服务*运费
|
47456.42
|
4271.08
|
51727.5
|
否
|
|
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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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8220.61
|
32239.85
|
390460.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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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发票未抵扣证明》及《增值税发票已抵扣证明》。
证据资料②: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登记基本情况表》等有效书证复印件,证实你公司状态为“存续”,设立时间为2021年3月5日,于2022年5月11日变更法定代表人为“吴俊雄”。
证据资料③:检查组依法调取的现场取证照片及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吴俊雄微信账号异常截图等有效书证复印件及邮寄送达退回原件。
证据资料④: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多证合一”登记信息确认表、注销税务登记清册、一般纳税人登记信息清册、纳税申报表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⑤:检查组依法调取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4号)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⑥: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_骗税,协查编号:64102000124070144880)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三、处理决定及依据
因我局已在2023年4月28日对你公司立案检查的税务稽查案件中作出税务处理决定(泉税一稽处〔2024〕4号),对本次涉案发票判定为虚开并由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故不再重复处理。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8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