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宾尼士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474148J):
我局于2024年9月11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64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64号
晋江市宾尼士服装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337474148J)
我局依法于2024年6月5日至2024年8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永和镇后埔村东区53号)2015年01月0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税务机关调查取证材料及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文号:宿税一稽协[2024]53号,协查编号:10000000824052461525,发文时间:2024年05月24日)提供的协查线索及相关资料显示,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了10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货物名称:棉布,金额合计854,911.54元,税额145,334.96元,价税合计1,000,246.50元,具体发票明细如下(单位:元):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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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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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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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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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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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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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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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证抵扣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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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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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4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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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9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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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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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167.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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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8.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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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67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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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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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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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4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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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9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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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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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221.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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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37.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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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559.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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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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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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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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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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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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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26.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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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5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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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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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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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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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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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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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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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89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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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82.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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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1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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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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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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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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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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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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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97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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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25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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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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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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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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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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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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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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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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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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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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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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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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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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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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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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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14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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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2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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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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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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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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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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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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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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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037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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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363.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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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7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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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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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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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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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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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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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8161.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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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987.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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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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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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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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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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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626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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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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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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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55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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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05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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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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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查询防伪税控系统,你公司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开具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于2015年09月、10月、12月在原晋江市国家税务局认证抵扣这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145,334.96元。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已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
你公司已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处于走逃(失联)状态,大宗交易未付款,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综合考量本案所掌握的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34.96元元予以追缴,同时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7,266.75元(×5%),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360.05元(×3%),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2,906.70元(×2%)。
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无法配合税务机关开展稽查检查工作,也无法提供账证资料,按核定征收方式计算并追缴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2,379.89元【9,927,074.45*7%*25%-101,343.91=72,379.89】。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6号)之规定,你公司为走逃失联企业,认定你公司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45,334.96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7,266.75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其附征的教育费附加4,360.05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缴其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2,906.70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及《泉州市国家税务局泉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泉国税公告〔2011〕3号)的规定,你公司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向你公司追缴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72,379.8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145,334.96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266.75元,企业所得税72,379.89元,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