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盟德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15490761L)
我局于2024年9月1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6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1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66号
石狮市盟德娇服饰有限责任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315490761L)
我局于2024年7月8日至2024年9月2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灵秀镇南洋路北段迪霸大厦5楼)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协查编号为63100540124070143346),证实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2016年开具给你公司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发票,发票金额合计:974367.50元,税额合计:165642.50元,价税合计:1140010元,货物类型:针织布、棉布。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金额(元) 税额(元) 抵扣所属期
1 3100161130 23640785 2016-10-25 99358.97 16891.03 2016年10月
2 3100161130 23640786 2016-10-25 99358.97 16891.03 2016年10月
3 3100161130 23640787 2016-10-25 99358.97 16891.03 2016年10月
4 3100161130 23640788 2016-10-25 99358.97 16891.03 2016年10月
5 3100161130 23640789 2016-10-25 99358.97 16891.03 2016年10月
6 3100161130 23640790 2016-10-25 99914.53 16985.47 2016年10月
7 3100161130 23640791 2016-10-25 99914.53 16985.47 2016年10月
8 3100161130 23640792 2016-10-25 99914.53 16985.47 2016年10月
9 3100161130 23640793 2016-10-25 99914.53 16985.47 2016年10月
10 3100161130 23640848 2016-10-25 77914.53 13245.47 2016年10月
合计 974367.50 165642.50
经查询电子底账系统,上述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与协查函提供明细相一致。你公司于2016年10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165642.50元。
你公司于2018年12月被主管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通过征管系统登记的电话,我局无法与你公司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办税人等相关人员取得联系。经我局实地核查,在你公司注册地址未发现你公司。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企业会计核算记录等账证资料来证明其确有货物交易,因此没有证据证明你公司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交易的真实性。我局对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香江支行,账号:35001999699052501239)2016年的资金交易情况进行检查,未发现你公司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资金往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所附协查资料介绍,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成立于2016年7月19日。2016年8月23日至2016年10月25日期间,该公司合计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00份,2016年10月之后该公司未再进行纳税申报。实际生产经营期极短。且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进项发票中的货物名称为软件服务、分离时钟金税盘,销项发票的货物名称为棉布、针织布、棉纱,购进和销售货物名称完全背离,无对应的进项发票”。
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 发票金额合计974367.50元,税额合计165642.50元,价税合计1140010.00元,依法应向你公司追缴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165642.50元予以追缴,并追缴相应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1594.97元(计算式:165642.50×0.07),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4969.27元(计算式:165642.50×0.03),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3312.85元(计算式:165642.50×0.02)。
你公司取得上述虚开发票属于不合规凭证,对应的成本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由于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提供账证,成本无法准确核算,故依法对你公司2016年度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税所得率核定征收。我局已于2024年3月27日在其他案件对你公司2016年企业所得税作出了处理决定(泉税三稽处〔2024〕125号),故此次检查不再重复处理。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你公司存在走逃失联,大宗交易未付款等情形,且上游开票方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购进和销售货物名称完全背离,无对应的进项发票,故认定你公司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974367.50元,税额合计165642.50元,价税合计114001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款,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165642.5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1594.97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4969.27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312.85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165642.5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1594.97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石狮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