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亚伦轻工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年9月1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76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4日
附件:泉州亚伦轻工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76号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40000038
泉税一稽处〔2024〕76号
泉州亚伦轻工有限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29696858D)
我局于2024年6月12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驿峰中路277号)2015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124060764217)提供的违法线索,你公司于2015年取得销货单位为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564273.51元,税额合计435926.49元,价税合计3000200.00元,于2015年7月将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认证抵扣增值税额合计435926.49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 |
发票代码 |
发票号码 |
开票时间 |
货物名称 |
金额 |
税额 |
价税合计 |
抵扣时间 |
1 |
1200151130 |
00031278 |
2015/7/28 |
树脂 |
855555.56 |
145444.44 |
1001000.00 |
2015年7月 |
2 |
1200151130 |
00031279 |
2015/7/28 |
树脂 |
855555.56 |
145444.44 |
1001000.00 |
2015年7月 |
3 |
1200151130 |
00031280 |
2015/7/28 |
树脂 |
853162.39 |
145037.61 |
998200.00 |
2015年7月 |
合计 |
2564273.51 |
435926.49 |
3000200.00 |
|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检查组依法调取你公司的纳税申报表、银行对公往来户明细表等有效书证复印件。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证明》。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协查编号:10000000124060764217)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已抵扣增值税额435926.49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0514.85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3077.79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规定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8718.53 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规定,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的规定,你公司取得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应调增2015年企业所得应纳税所得额2564273.51元,调减应缴税费52311.17元,调整后你公司2015年度应纳税所得额6417766.66(3905804.32+2564273.51-52311.17),调整后2015年度应缴企业所得税1604441.67元,你公司2015年已申报应缴税额976451.08,追缴你公司2015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27990.5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规定,应对以上应补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查补税费合计1116228.25元。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泉港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