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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16时4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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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51382273Y)

  我局于2024年9月1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6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269号

晋江市恒派服饰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751382273Y)

  我局依法于2024年7月5日至2023年8月28日对你公司(地址:晋江市龙湖镇苏坑工业区)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关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_其他违法案件的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沪税稽二协【2024】235号,协查编号:63100540124070143338)证实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案发票金额448717.96元,税额:76282.04元,价税合计525000.00元)为虚开,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金额           税额        抵扣所属期

  1        3100161130        23640794        2016-10-25        96153.85        16346.15        2016年10月

  2        3100161130        23640795        2016-10-25        96153.85        16346.15        2016年10月

  3        3100161130        23640796        2016-10-25        96153.85        16346.15        2016年10月

  4        3100161130        23640797        2016-10-25        96153.85        16346.15        2016年10月

  5        3100161130        23640798        2016-10-25        64102.56        10897.44        2016年10月

  发票已经全部抵扣。

  你公司已走逃,未配合检查工作,未提供相关账册资料,无相关情况说明。经查询你公司对公账户流水,未发现付款记录。

  认定你公司从上海枕屏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依法应对你公司少缴税费予以追缴。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你公司取得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金额448717.96元,税额:76282.04元,价税合计525000.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增值税76282.04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3814.1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288.46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525.64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的税款,按所属期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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