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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良忠服饰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3日17时0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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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良忠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MK9P16)

    我局于2024年9月2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7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9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州良忠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3MK9P16)

  我局依法于2023年12月19日至2024年8月2日对你公司(地址:泉州市晋江市新塘街道良种场晋良路24号)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证实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95726元,税额51444.40元,价税合计447170.40元,货物类型为棉布,为虚开发票。发票具体明细如下: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金额 税额 抵扣所属期

  1 3600212130 02481691 2021-09-27 98931.50 12861.10 2021年10月

  2 3600212130 02481692 2021-09-27 98931.50 12861.10 2021年10月

  3 3600212130 02481693 2021-09-27 98931.50 12861.10 2021年10月

  4 3600212130 02481694 2021-09-27 98931.50 12861.10 2021年10月

  5 小计 395726 51444.40

  经查询,你公司于2021年10月抵扣进项税额51444.40元,未作进项转出。

  经查,你公司在检查期间未提供相关账簿、记账凭证及情况说明且未能在通知期限内提供证明涉案发票业务真实性的相关资料, 检查人员对你公司业务真实性无法进一步取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南昌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并综合考量本案相关证据资料,认定你公司从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取得的4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故依法对你公司少缴税款予以追缴。鉴于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已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出具的《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231号)中核定征收,故本次不再重复征收。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395726元,税额51444.40元,价税合计447170.4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应剔除你公司取得进贤县橘红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的税款,追缴已抵扣进项税额51444.4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601.11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543.33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028.8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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