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局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对福建中野能源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09月29日17时5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中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QYWQ15):

    我局于2024929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426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9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426

福建中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QYWQ15):

    本机关于202482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二稽处〔20247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经查实,你单位现已走逃失联,2016117日至20171231日期间,你单位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和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芜湖市柒隆克商贸有限公司、无为县天泽商贸有限公司虚开的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合计18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你单位应补缴税款合计529514.5元(增值税524271.7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5242.72元)及滞纳金。你单位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截至2024929日,你单位还欠缴税款529514.5元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尚未缴纳税款及其滞纳金已经超过规定期限。请立即按有关规定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林怡霞

    联系电话:22116042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150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怡霞,陈毓鑫(闽税稽3505192029,闽税稽3505240024

2024929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