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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8日17时1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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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我局于2024年9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89号),由于你公司失联,经我局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及送达,查无你公司。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10月8日       

  

附件: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235050320240000044

泉税一稽处202489

泉州浩盈荣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5MA8UAQKK5J

    我局于2024年7月3日至2024年9月30日对你公司(注册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泉港区山腰街道陈庄村南山南路13号亿达天阶811室)2022年 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认定的违法事实及主要证据资料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_骗税,协查编号:64102000124070144881)提供的协查线索,查实你公司取得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已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发票金额785962.43元,税额70736.63元,价税合计856699.06元,已于所属期2022年7月认证抵扣增值税款39981.98元。发票明细如下表所示(单位:元):

序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日期

货物名称

金额

税额

价税合计

抵扣年月

1

4100222130

05078718

2022-4-29

*运输服务*运费

89646

8068.14

97714.14

2022年7月

2

4100222130

05078719

2022-6-7

*运输服务*运费

91241.67

8211.75

99453.42

2022年7月

3

4100222130

05078716

2022-6-14

*运输服务*运费

90936.97

8184.33

99121.3

2022年7月

4

4100222130

05078717

2022-6-14

*运输服务*运费

88373.61

7953.63

96327.24

2022年7月

5

4100222130

05089519

2022-7-7

*运输服务*运费

84045.83

7564.13

91609.96

2023年1月

6

4100222130

05089520

2022-8-1

*运输服务*运费

95642.2

8607.8

104250

未抵扣

7

4100222130

05089518

2022-11-1

*运输服务*运费

89030.83

8012.77

97043.6

未抵扣

8

4100222130

05089521

2022-11-1

*运输服务*运费

86702.84

7803.26

94506.1

未抵扣

9

4100222130

08061873

2022-11-1

*运输服务*运费

70342.48

6330.82

76673.3

未抵扣

合计

 

 

 

 

785962.43

70736.63

856699.06

 

    以上违法事实有取得下列主要证据在案为凭: 

    证据资料①:你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等工商资料。

    证据资料②:国家税务总局开封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河南省富顺汽车运输有限公司_骗税,协查编号:64102000124070144881)及《委托协查凭证清单》、《委托协查凭证货物清单》。

    证据资料③: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制作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3号)及发票清单。

、处理决定及依据

    鉴于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于2023年5月4日对你公司立案检查中(案件编号235050320230000053),已对上述发票进行了检查,并于2024年1月4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3号,认定上述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故在此次检查中不再重复处理。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9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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