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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扬越服饰制造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0月09日16时2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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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扬越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5718B92):

    我局于2024108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43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0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430

泉州扬越服饰制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35718B92):

    我局于2024715日向你单位公告送达《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68),你单位2021年接受4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4254712.96元,税额合计553112.74元),你公司于20164-7月(所属期)将全部税额进行增值税申报抵扣,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作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基于上述违法事实,我局决定追缴你单位少缴纳税款1638647.61元(其中增值税553112.7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7655.64元、企业所得税1057879.23元)及加收滞纳金。你单位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相应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单位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累计欠缴稽查查补税款合计1638647.61元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已经超过规定期限。请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卫星

    联系电话: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街552150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卫星,林怡霞(35051920293505192031

202410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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