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元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4325100P)
我局于2024年9月30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10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0月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4〕103号
泉州市元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4325100P)
我局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9月29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楚安工业区)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实,你公司现已走逃失联。2015年至2016年期间,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84568.89元,税额合计201376.71元,价税合计1385945.60元。增值税发票明细如下: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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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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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票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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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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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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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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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额(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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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税合计(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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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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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3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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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987840
|
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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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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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870.26
|
16977.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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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848.20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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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53130
|
06987839
|
棉布
|
2016/2/23
|
95584.10
|
16249.30
|
111833.40
|
3
|
3200153130
|
06987841
|
棉布
|
2016/2/23
|
91297.95
|
15520.65
|
106818.60
|
4
|
3200141140
|
15359355
|
棉布
|
2015/8/26
|
95627.18
|
16256.62
|
111883.80
|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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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41140
|
15359352
|
棉布
|
2015/8/26
|
95165.30
|
16178.10
|
111343.40
|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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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41140
|
15359353
|
棉布
|
2015/8/26
|
95143.76
|
16174.44
|
111318.20
|
7
|
3200141140
|
15359354
|
棉布
|
2015/8/26
|
94409.06
|
16049.54
|
110458.60
|
8
|
3200141140
|
15359351
|
棉布
|
2015/8/26
|
47385.81
|
8055.59
|
55441.40
|
9
|
3200162130
|
05140443
|
棉布
|
2016/11/18
|
99914.53
|
16985.47
|
1169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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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3200162130
|
05140444
|
棉布
|
2016/11/18
|
99890.60
|
16981.40
|
11687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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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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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62130
|
05140445
|
棉布
|
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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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794.87
|
1696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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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7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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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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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62130
|
05140446
|
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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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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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675.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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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944.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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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66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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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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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00162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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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140447
|
棉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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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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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81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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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37.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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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48.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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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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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84568.8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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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7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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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594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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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公司将上述发票分别于税款所属期2015年8月、2016年2月、2016年11月认证抵扣进项税额合计201376.71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规定,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发来的协查证据资料(包括《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永春县达埔镇楚安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关于你公司不在注册经营地址经营的《证明》、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达埔税务分局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和我局依法调查取得的你公司非正常户认定信息、申报纳税资料、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改)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84568.89元,税额合计201376.71元,价税合计1385945.6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规定,你公司取得上述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得抵扣,追缴你公司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01376.7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10068.84元。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应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分别追缴2015年度、2016年度企业所得税105114.92元、185992.89元,合计291107.81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自动计算)。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6041.30元。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追缴少缴的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4027.53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抵扣税款201376.71元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以上应缴款项合计512622.19元。金三系统自动计算的滞纳金依你公司实际缴纳日为终止日计算产生,因本决定书作出时尚无法确定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具体日期,故本决定书无法体现该部分滞纳金加收的具体数额。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