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星泉(福建)鞋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33904317P):
我局于2024年10月1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4〕98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1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4〕98号
星泉(福建)鞋塑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633904317P):
鉴于你(单位)(地址:晋江市陈埭镇奄上后洋工业区) 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3〕374号)的相关义务,欠缴税收款项1631730.64元,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三稽强催〔2024〕22号)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0月11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晋江陈埭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鲤城支行,中信银行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8012719008******,155570130400******,35001654207052******,734301018240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壹仟柒佰叁拾元陆角肆分(¥ 1,631,730.64)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陆拾叁万壹仟柒佰叁拾元陆角肆分(¥ 1,631,730.64)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十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