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市万展星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5C1QQ30)
我局于2024年10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310号),由于你(单位)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310号
晋江市万展星惠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5C1QQ30)
我局于2024年5月29日至2024年9月2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罗山街道前沿社区25号富之达大厦D栋609)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涉及跨境电商禁止出口类商品2021-2022年出口额3038130.83元(离岸价),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按规定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应向你公司追缴增值税:3038130.83÷(1+1%)×1%=30080.50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30080.50×7%*50%=1052.82元;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30080.50×3%*50%=451.21元;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30080.50×2%*50%=300.80元。
(二)你公司2021年取得出口货物销售收入3038130.83元,未按规定申报企业所得税,由于你公司成本费用无法准确核算,故对你公司2021年企业所得税按照应税所得率进行核定征收。你公司2021年度为小微企业,故你公司202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038130.83÷(1+1%)×4%×25%×20%×50%=3008.05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依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规定,你公司出口货物不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应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增值税30080.50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将上述增值税税款及相应的附加缴纳入库,决定不再追缴。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之规定,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3008.05元。
鉴于你公司已于2024年6月将上述企业所得税缴纳入库,决定不再追缴。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