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泉州和韵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20641006339):
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我局拟将你公司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因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规定,现将《税务事项通知书(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事项通知书
(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告知适用)
泉税三稽税失告通 〔2024〕140号
泉州和韵贸易有限公司(913505020641006339):
事由: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
依据:根据《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信息公布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4号)第八条等规定。
我局拟将你单位确定为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向社会公布失信信息(详细内容见附件),拟将你单位失信信息在国家公共信用信息中心“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并推送至参与联合惩戒部门依法依规采取惩戒措施,税务机关适用D级纳税人管理措施(由税务机关纳税信用管理部门按纳税信用制度执行)。
你单位有陈述、申辩权利,请自收到本通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或提供相关证据材料的,视同放弃权利。
附件: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7日
附件:
拟公布的失信信息
一、基本情况
纳税人名称: 泉州和韵贸易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纳税人识别号): 913505020641006339
注册地址: 泉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御辇商厦B幢8-602
法定代表人:(卢梅兰、女性、350627********2027)
二、案件性质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
三、主要违法事实
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检查,发现其在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主要存在以下问题: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23万元,税额0.73万元。
相关法律依据及税务处理处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其处以追缴税款0.78万元的行政处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