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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万邦鞋业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08日11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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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万邦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25099419206

    我局于2024117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433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1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433

福建万邦鞋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350525099419206

    我局于2024620日至202495日对你公司201511日至20151231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查实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中轻联沣石化有限公司虚开的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税款,涉及发票金额合计4424047.86元,税额合计752088.14元,认定你公司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你公司取得的上述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95号),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纳税款合计1854339.66元(其中:增值税752088.14元、城市维护建设税7520.88元、企业所得税1094730.64)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文书于2024911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累计欠缴稽查查补税款合计1854339.66元及滞纳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已经超过规定期限。请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洪学军

    联系电话:0595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50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卫星,洪学军(3505192031,3505192008

20241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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