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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年11月28日09时44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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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41650596W)

  我局于2024年11月27日向你公司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强扣〔2024〕121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1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强扣〔2024〕121号

石狮市丰发服装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1741650596W)

  鉴于你(单位)(地址:石狮市湖滨福利东路158号) 欠缴税收款项1314442.52元(不含费),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1月2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工商银行石狮市支行,泉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狮市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408019809009******,9070231010010000******)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贰分(¥1314442.52)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壹佰叁拾壹万肆仟肆佰肆拾贰元伍角贰分(¥1314442.52)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二O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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