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8M98)
我局于2024年11月26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4〕115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1月2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4〕115号
福建东野能源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R08M98):
我局依法对你公司(地址:永春县横口乡姜埕村3组64号)2016年11月7日至2017年12月31日期间取得无为新荷商贸有限公司及芜湖市柒隆克商贸有限公司8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进行检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80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税款合计235339.78元(其中:增值税233009.6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2330.10元)及滞纳金(因决定书作出时无法确定你公司实际缴纳税款的具体日期,故无法体现加收滞纳金的具体数额)。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文书向你公司公告送达(2024年7月1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责令你公司在规定期限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清缴入库,你公司未依法缴纳。
我局向你公司公告送达《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4〕20号),催告你公司在收到文书之日(2024年8月27日公告,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起十日内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清缴入库,你公司逾期仍未缴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4年11月26日起从你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城关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70********5513)、中国银行永春支行(账户:418******87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捌分(¥235,339.78)
滞 纳 金(大写):零元整(¥0.00)
罚 款(大写):零元整(¥0.00)
没收违法所得(大写):零元整(¥0.00)
合 计(大写):贰拾叁万伍仟叁佰叁拾玖元柒角捌分(¥235,339.78)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4年1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