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福森包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BYN94C):
我局于2024年11月28日向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4〕37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4年12月2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4〕370号
晋江福森包袋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BYN94C):
我局依法于2024年8月5日至2024年10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陈埭镇西坂村西坂工业区大森集团内)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税收违法案件协查函及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案件名称:关于瀚荣控股有限公司_发票违法案件的协查函,文号:宿税一稽协 〔2024〕76号,协查编号:10000000124072970165,发文时间:2024年7月29日)证实,瀚荣控股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为虚开,金额合计:1717948.80元,税额合计:292051.37元,价税合计:2010000.17元。明细如下:
编号 发票代码 发票号码 开票时间 销售额 税额 抵扣所属期
1 3200172130 6128816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2 3200172130 6128817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3 3200172130 6128818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4 3200172130 6128819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5 3200172130 6128832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6 3200172130 6128833 2018/3/28 96410.26 16389.74 2018年3月
7 3200172130 6128826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8 3200172130 6128827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9 3200172130 6128828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0 3200172130 6128829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1 3200172130 6128830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2 3200172130 6128831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3 3200172130 6128820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4 3200172130 6128821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5 3200172130 6128822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6 3200172130 6128823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7 3200172130 6128824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18 3200172130 6128825 2018/3/28 95384.62 16215.39 2018年3月
合计 1717948.8 292051.37
上述发票均已抵扣,你公司已经走逃失联,未能没有提供合同、货物的出入库账证资料来证明交易的真实性,将你公司取得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定性为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依法应向你公司追缴已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92051.37元以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4602.57元、教育费附加8761.54 元、地方教育附加5841.03元。
你公司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开、换开符合规定的发票,也无法完整提供《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四条规定的必备资料,上述发票对应的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核定你公司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税所得税率为5%。你公司2018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184301.52元,应缴纳企业所得税10921.51元(2184301.52×5%×50%×20%),已缴纳3285.79元,应追缴7635.72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应剔除你公司取得的18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92051.37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三、四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14602.57元。
(三)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三、五、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8761.54元。
(四)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2018年发布的《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5841.03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五十三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决定向你公司追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7635.7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76号),认定你公司取得的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系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行为,发票金额合计1717948.8元,税额合计292051.37元,价税合计2010000.1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对以上应补缴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按所属期从滞纳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