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元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4325100P)
我局于2024年12月2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4〕39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4年12月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4〕39号
泉州市元宏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4325100P)
(一)我局于2024年6月3日至2024年9月29日对你公司201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查实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宿迁市蓝凯纺织科技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84568.89元,税额合计201376.71元,价税合计1385945.60元,你公司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增值税,合计抵扣税款201376.71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他人为自己虚开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184568.89元,税额合计201376.71元。
(二)我局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4〕103号),决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纳税款合计502553.36元(其中:增值税201376.71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0068.84元,企业所得税291107.81)及滞纳金(滞纳金的计算按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文书于2024年10月9日向你公司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你公司应在决定书规定的限期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但你公司未按规定履行缴纳义务,累计欠缴稽查查补税款合计502553.36元及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公司应补缴税款及滞纳金尚未缴纳,已经超过规定期限。请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缴清上述税款及滞纳金。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我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对你单位逾期未缴纳税款及滞纳金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洪学军
联系电话:0595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501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陈卫星,洪学军(3505192031,3505192008)
2024年12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