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亿美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5770413761):
我局于2025年1月20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5〕4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月21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5〕4号
福建亿美商贸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5770413761):
本机关于2024年11月16日向你(单位)送达泉税二稽处〔2024〕10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催告,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你单位应补缴税款1815572.89元(增值税727510.18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375.51元,企业所得税1051687.2元)及滞纳金,你单位尚未缴纳,已经超过规定期限。请立即按照有关规定到国家税务总局永春县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单位)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陈毓鑫
联系电话: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501室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林怡霞,陈毓鑫(闽税稽3505192029,闽税稽3505240024)
2025年1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