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鹰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5AKLMXU):
我局于2025年1月17日对你公司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898,465.53元,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稽罚〔2025〕3301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联系人:黄双全
联系电话:22115360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稽罚〔2025〕3301号
泉州鹰航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5AKLMXU):
我局于2024年5月22日至2024年12月22日对你公司(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北星社区海星街60号海星小区10号楼2304室)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查实你公司于2021年8月至2023年2月经营期间,虚构出口事实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5,898,465.84元。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共涉及41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金额6,844,643.18美元),并让他人(吉水县裕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吉水县明汉服装有限公司)为你公司虚开48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45,372,812.07元,税额5,898,465.52元,价税合计51,271,277.59元)作为退税凭证用于骗取出口退税。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中游供货企业所在地的税务局稽查局《已证实虚开通知单》、我局制作的《资金回流表》、公安机关提供的讯问笔录及异常外汇数据、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出具的已申报退税证明、41单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具体明细的电子数据。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批准,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三、告知事项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