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4HN10)
我局于2025年2月18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5〕11号),执行人员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19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5〕11号
泉州市瑞成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MA2XU4HN10)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桃城镇留安开发区5号)逾期未缴纳税款2488407.11元及滞纳金,经催告后仍未缴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2月1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榜德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1357*********2425)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贰佰肆拾捌万捌仟肆佰零柒元壹角壹分(¥2,488,407.11)
滞 纳 金(大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