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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融材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8日16时5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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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融材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41227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4〕14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218日       

    联系人:陈雅莉、黄丽娜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关于泉州融材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一稽处〔2024〕140

关于泉州融材贸易有限公司

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泉州融材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2PL154):

    我局于202473起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法石社区泉秀街87号金帝花园20幢203室)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经查,你公司取得销货单位为上高县唐冬鞋业有限公司的12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合计11180787.75元,税额合计1453502.45元,价税合计12634290.20元,已申报出口退税,共取得退税款1453502.46元。主管税务机关已于2024年6月14日向你公司追缴退税款261889.91元,仍有退税款1191612.55元尚未追缴。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对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追缴尚未追回的已退税款1191612.55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对公司取得虚开的1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决定追缴增值税1303679.1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四条《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91257.54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决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9110.38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决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6073.59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四、第六、第八、第二十二、第二十八、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12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第一条规定,本次涉案的124份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不合规税前扣除凭证,相应的成本费用不得税前列支,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2228101.97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少缴的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后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4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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