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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3日09时22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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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CGXA2H)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39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39号

福建地龙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CGXA2H)

  我局依法于2024年9月20日至2024年11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P1102-1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开具给吉水县明汉服装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类型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84222.02元,税额合计7579.98元,价税合计91802.00元,已证实虚开。

  你公司开具给吉水县众群服装有限公司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类型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95473.39元,税额合计8592.61元,价税合计104066.00元,已证实虚开。

  认定你公司开具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违规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79695.41元,税额合计16172.59元,价税合计195868.00元。

  (二)你公司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货物名称为*运输服务*运费,金额合计3344070.63元,税额合计300966.36元,价税合计3645036.99 元。你公司于2021年12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4份发票,申报抵扣税款284039.75元;1份发票(发票代码6100214130号码01803820)未认证抵扣,金额188073.39元、税额16926.61元。上述发票认定为不合法凭证,故依法追缴其已申报抵扣税款284039.75元及城市维护建设税19882.78元、教育费附加8521.19元、地方教育附加5680.8元。追缴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26214.88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你公司开具给吉水县明汉服装有限公司、吉水县众群服装有限公司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违规开具发票,金额合计179695.41元,税额合计16172.59元,价税合计195868.0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之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向你公司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284039.75元,未抵扣发票(发票代码6100214130,发票号码 01803820)不得认证抵扣。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二、四条及《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9882.78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第448号)规定,向你公司追缴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8521.19元。

  )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5680.8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二十二、五十三、五十四条,《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3号),《财政部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4号)之规定,追缴你公司2021年度企业所得税126214.88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缴的增值税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至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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