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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晋江德毅物流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2月13日09时23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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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德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MA34CBEQ3X)

  我局于2025年2月11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40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2月1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40号

晋江德毅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4MA34CBEQ3X)

  我局依法于2024年9月25日至2024年12月1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西园街道车厝现代物流园泉州传化公路港L5116-2号)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向吉水县凯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吉水县裕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违规开具发票,金额合计86376.15元,税额合计7773.85元,价税合计94150元。

       (二)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2021-2022年开具给你公司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为587155.97元,税额为52844.03元,价税合计:640000元,为虚开发票。你公司分别于2021年12月和2022年1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认证抵扣,申报抵扣税款52844.03元。你公司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2份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认定为取得不合法的增值税抵扣凭证,故依法对你公司已申报抵扣进项税额52844.03元作进项税额转出予以追缴增值税52844.03元,同时追缴相应的增值税附加。你公司2021年度实际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0289.93元;2022年度实际应缴企业所得税2901.03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2023年7月20日修订)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认定你公司向吉水县凯林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吉水县裕达服装制造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系违规开具发票,金额合计86376.15元,税额合计7773.85元,价税合计9415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33号)的规定,剔除你公司取得运是滴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虚开的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的税款,追补其已抵扣进项税额52844.0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二、四、五条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之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县城、镇(增值税附征)2566.24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1099.82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和《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的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733.2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四、五、六、八、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支持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8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 )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2021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0289.93元以及2022年度少缴的企业所得税2901.03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以上补缴的增值税税款52844.0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税款2566.24元、企业所得税税款13190.96元按税款所属期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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