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1JPA09U):
我局于2025年2月28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5〕23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5〕23号
福建南安市恒辉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31JPA09U)
我局于2023年10月10日至2025年2月20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罗东镇山坂村溪矿53号6楼)2018年3月21日至2024年3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查明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经查实,你公司已走逃失联。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并抵扣望江宏泰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2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2162123.92元,税额合计281076.08元;取得并抵扣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6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5890592.98元,税额合计765777.02元。上述行为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虚开发票共85份,金额合计8052716.9元,税额合计1046853.1元。
(二)你公司在大宗交易未完全收款、无真实业务的情况下开具给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936077.58元,税额合计2201690.12元,属于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三)你公司取得望江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虚开的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
以上违法事实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抵扣证明》、你公司相关银行账户流水明细、《安徽省怀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南安市公安局起诉意见书》、怀宁县公安局及南安市公安局制作《讯问笔录》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二)项之规定,认定你公司让望江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052716.9元,税额合计1046853.1元;认定你公司为福建省碧源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虚开18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6936077.58元,税额合计2201690.12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之规定,你公司让望江宏泰纺织有限公司、东至县顺祥纺织有限公司为自己虚开8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抵扣进项税额,追缴你公司已抵扣进项税额1046853.1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增值税附征36909.07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附征22145.45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规定,追缴你公司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附征14763.62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四款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规定,追缴你公司2022年少缴的企业所得税1345622.89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规定,你公司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