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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盈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0日17时0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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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盈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74058860):

    我局于2025317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520号),执行人员经对你公司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3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520

泉州市盈通服装织造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250874058860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留安开发区) 欠缴税款1643072.95元及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317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永春支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01656507*****1388)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壹佰陆拾肆万叁仟零柒拾贰元玖角伍分(1,643,072.95)

    滞      金(大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3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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