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泉州水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年3月7日对你公司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一稽罚〔2025〕202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19日
联系人:陈雅莉、陈欣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对泉州水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一稽罚〔2025〕202号
关于泉州水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违法行为的处罚决定
泉州水来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2YB3A54K):
我局于2023年9月19日起对你公司(注册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东海街道坪山路350号泉州农业学校综合培训楼7楼东)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立案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经查,你公司于2019年1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期间,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058份,并利用其中205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通过“买单配票”方式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共计25,754,258.44元(已退税款25,481,393.07元,未退税款272,865.37元)。上述虚构出口业务共涉及217单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金额30,736,410.00美元)。
你公司以上情形已构成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的违法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南安市公安局移送的相关涉案人员的《讯问笔录》及经相关涉案人员签字确认的发票明细及海关出口报关单等;国家税务总局宜春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税务处理决定书》(宜税二稽处〔2024〕120号);你公司税费欠缴明细清册、申报出口退税相关数据、已退税款追缴情况等有效书证;我局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3〕64号)等。
三、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决定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三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本决定书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四、告知事项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