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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28日18时1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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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公告

  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AH1285)

  我局于2025318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稽强扣〔2025〕23)。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将该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2025年3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稽强扣〔2025〕23号

泉州鸿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2AH1285

  鉴于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台商投资区东园镇锦峰村杏秀路850号福隆鸿盛名邸2幢A梯1006室)逾期未按照规定期限履行《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稽处〔2025〕34号)的相关义务,欠缴税收款项413,209.79元,经《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稽强催〔2025〕22号)催告后逾期仍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318日起从你(单位)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350XXXXXXXXXXXXXX521)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拾壹万叁仟贰佰零玖元柒角玖分(¥413,209.79)

  滞   纳   金(大写):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实际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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