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局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对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3月31日08时30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告

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我局于2025324对你公司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一稽处〔2025〕25号由于你公司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06条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331日       

联系人:陈雅莉、洪珉

联系电话:0595-22118809

税务机关地址:泉州市丰泽区刺桐路588号1511室

附件:《关于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税收违法行为的处理决定》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一稽处〔2025〕25号

福建省悦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3MA31YT382D)

    我局于2025年1月13日至2025年3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泉秀街道灯星社区淮福街567号浦西花园1幢903室)2022年01月0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查实你公司将所取得的已证实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申报所属期2022年12月出口退税,取得退税款286428.90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国家税务总局德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及相关协查资料、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退税证明》、《免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出口流程表》等。

二、处理决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追缴24份涉案发票的已退税款286428.90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50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4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决定追缴应征增值税257643.69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1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规定和《福建省城市维护建设税实施细则》(闽政〔1985〕25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上述应征增值税257643.69元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18035.06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第三条规定,决定追缴上述应征增值税257643.69元附征的教育费附加7729.31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条规定,决定追缴上述应征增值税257643.69元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5152.87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二十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第六、第八、第二十二、第二十八、第五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2年第13号)第一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公告》(2023年第6号)第一条之规定,本次涉案的已证实虚开并已申报退税的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决定追缴企业所得税107645.3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你公司少缴的企业所得税、增值税及其附征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后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以上合计追缴税费682635.16元。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丰泽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三、告知事项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2025年3月24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