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烨鸿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MA8UXR0A4C)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二稽处〔2025〕4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二稽处〔2025〕42号
福建烨鸿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MA8UXR0A4C)
我局于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火炬街22号厂房1幢905室)2022年5月16日至2023年4月30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我局对你公司检查作出的《检查通知书》被退回的邮寄回执和公告送达记录等证据共同证明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二)你公司在2022年6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河南汇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液体石蜡,金额合计714633.63元,税额合计92902.37元,价税合计807536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抵扣税款合计92902.3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抵扣证明》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共同证明。
(三)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让万载县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货物名称*劳务*蜡烛加工费,金额合计2829288.17元,税额合计367807.48元,价税合计3197095.65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和2023年3月、4月申报抵扣税款合计367807.48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化工学会对蜡烛、树脂工艺品、鞋等产品的行业生产工艺流程鉴定、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对你公司实际经营人何旺财的《询问笔录》和《电话记录》等证据共同证实。
(四)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让高安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238132.37元,税额合计21431.92元,价税合计259564.29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10月、11月申报抵扣税款合计21431.92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共同证实。
(五)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为福州市鑫弘瑞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份,货物名称蜡烛,金额合计111855675.61元,税额合计14541235.59元,价税合计126396911.2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共同证实。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对上述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违法事实,认定你公司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份,金额合计3782054.17元,税额合计482141.77元,价税合计4264195.94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对上述第五项违法事实,认定你公司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份,金额合计111855675.61元,税额合计14541235.59元,价税合计126396911.20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2017年11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三次修改并公布)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上述取得已证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依法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对你公司上述第二项违法事实追缴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92902.37元。我局已在2023年10月30日对上述第三项、第四项违法事实作出追缴增值税处理,本次检查不再处理。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一号)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附征城市维护建设税3251.58元。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以上追缴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滞纳金由金三系统生成)。
(六)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第六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附征教育费附加1393.54元。
(七)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二条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0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和《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通知》(闽财规﹝2022﹞2号)第一条之规定,追缴增值税附征地方教育附加929.02元。
(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通知》(公通字﹝2022﹞12号)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6号)第四十二条规定和《国务院关于修改〈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0号)第三条之规定,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已涉嫌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刑事犯罪,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侦查。
限你公司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