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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烨鸿科技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4月07日17时31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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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烨鸿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MA8UXR0A4C)

    我局于2025年3月31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5〕20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4月7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5〕20号

福建烨鸿科技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MA8UXR0A4C)

    经我局2024年10月31日至2025年1月8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江南街道火炬社区火炬街22号厂房1幢905室 )2022年05月16 日至2023年04月30 日相关涉税情况进行检查,你公司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公司作出的非正常户认定信息、我局对你公司检查作出的《检查通知书》被退回的邮寄回执和公告送达记录等证据共同证明你公司不履行税收义务并脱离税务机关监管。

    (二)你公司在2022年6月,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让河南汇宸石化科技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液体石蜡,金额合计714633.63元,税额合计92902.37元,价税合计807536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抵扣税款合计92902.37元。上述违法事实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和已证实虚开通知单、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认证抵扣证明》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共同证明。

    (三)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让万载县佳美工艺品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7份,货物名称*劳务*蜡烛加工费,金额合计2829288.17元,税额合计367807.48元,价税合计3197095.65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8月、9月、10月、11月、12月和2023年3月、4月申报抵扣税款合计367807.48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化工学会对蜡烛、树脂工艺品、鞋等产品的行业生产工艺流程鉴定、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账户流水、对你公司实际经营人何旺财的《询问笔录》和《电话记录》等证据共同证实。

    (四)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让高安诚悦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为自已虚开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货物名称*运输服务*运输费,金额合计238132.37元,税额合计21431.92元,价税合计259564.29元,且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7月、10月、11月申报抵扣税款合计21431.92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共同证实。

    (五)你公司在2022年5月至2023年4月为福州市鑫弘瑞祥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200份,货物名称蜡烛,金额合计111855675.61元,税额合计14541235.59元,价税合计126396911.20元。上述违法事实,主要有相关协查证据资料、你公司的账证资料和银行流水等证据共同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之规定,决定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20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计200,000.00元。限你公司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鲤城区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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