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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南安市天顺服饰有限公司《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5月20日16时39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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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市天顺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A30H:

    我局于2025519日作出《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适用)》(泉税二稽强催〔202517号),经我局对你公司经营注册地(经营地)进行实地检查,查无你公司。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采取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52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催告书

(行政强制执行适用)

泉税二稽强催〔202517

福建南安市天顺服饰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3MA2YPKA30H):

    本机关于2025418日向你公司送达泉税二稽处〔20252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不履行本机关作出的行政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依法向你公司催告,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10日内履行下列义务:

    将未按期缴纳的税款2436895.18元,以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从税款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向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

    逾期仍未履行义务的,本机关将依法强制执行。

    你公司在收到催告书后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公司在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三日内提出陈述和申辩,逾期不陈述、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联系人:洪学军

    联系电话:22116089

    地址:泉州市丰泽区丰泽街552号税务直属大楼1501

    执法人员(检查证号):洪学军、陈毓鑫(3505192008,3505240024

 

 20255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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