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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福建南安旺发茶果专业合作社《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6日15时47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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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福建南安旺发茶果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350583MA34581W3K:

    我局于202565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罚〔202529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两份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616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罚〔202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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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南安旺发茶果专业合作社:(纳税人识别号:93350583MA34581W3K

    我局于20241010日至2025422日对你单位(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翔云镇椒岭村)202111日至20248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你单位存在违法事实及处罚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一)经查实,你单位已走逃失联。

    (二)经查,2021-2023年期间,你单位在与福建垂涎茶业有限公司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福建垂涎茶业有限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172份,发票金额16664895元,税额0元,价税合计166648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7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一项之规定,你单位上述开票行为已构成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为他人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资料和检查人员依法调取的你单位纳税申报资料、你单位及有关个人银行账户流水和从同系列专案卷宗中转换的证据资料共同证实。

    二、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7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六类第四十五项之规定,鉴于你单位目前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决定对你单位上述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行为处以罚款110000元。

    以上应缴款项共110000元。限你(单位)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到国家税务总局南安市税务局缴纳入库。到期不缴纳罚款,我局(所)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如对处罚决定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我局(所)有权采取《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的强制执行措施,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6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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