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now | date("yyyy年MM月dd日 EEEE")}}

当前位置: 首页 > 信息公开 > 市局信息公开 > 其他公告

关于对晋江宸赫贸易有限公司《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6月11日10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字体: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晋江宸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2UBL64)

  我局于2025年5月22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141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6月11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141号

晋江宸赫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2Y2UBL64)

  我局依法于2024年12月26日至2025年5月17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青阳街道高霞社区和平路华泰写字楼5楼5E)2021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2021至2023年你公司出口货物申报出口免退税共涉及217单出口报关单,涉及金额159,736,170.1元,涉及税款20,765,702.21元,其中196单已退税,已退税款18,367,125.54元,21份出口报关单已申报未退税,涉及税款2,398,576.67元。你公司未按规定提供出口货物对应的备案单证资料,属不得申报退(免)税,适用免税政策。

  通过对船东公司提供的海运提单与你公司出口申报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发现你公司有1份报关单出口货物申报数据的出口商品名称、发货人与海运提单载明的不符。该份报关单涉及出口额为185,350美元,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本案立案时间2024年12月作为视同内销所属期间,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应征收增值税153,240.98元;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5363.43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298.61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532.41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第八条第四项、《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便利出口退税办理 促进外贸平稳发展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9号)第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八项、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和《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的规定,对你公司未按规定进行单证备案及报关单申报的出口商品名称与海运提单载明的不符的行为,应追缴已退税款合计18,367,125.54元;对已申报未退税的涉及的21份出口报关单,涉及税款2,398,576.67元,不予退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9目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出口商品名称与海运提单载明的不符的行为,应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153,240.98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增值税附征)5363.43元。

  (四)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号)第二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2298.61元。

  (五)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号)第二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1532.41元。

  (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上述应补缴税款,应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滞后缴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5月22日

附件下载

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