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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04日17时16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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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我局于2025630日作出《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泉税二稽不罚〔20251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两份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74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不予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泉税二稽不罚〔20251

­­­­­­­­­­­­­­­­­­­­­­­­­­­­­­­­­­­­­­­­­­­­­­­­­­­­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经我局(所)对你(单位)(地址: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紫洋小区紫盛路17 )相关涉税情况,你单位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你公司被认定为非正常户,已走逃失联,在大宗交易未付款的情况下,取得睢宁然宇畜牧有限公司开出的已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发票明细如下: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一是你公司注册登记资料;二是你公司2015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三是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已抵扣证明》;四是你公司2015年度银行流水;五是相关协查资料。

    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规定,鉴于上述税收违法行为你公司从睢宁然宇畜牧有限公司取得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所属期限为20156月至201512月,而本案开票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徐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出具的《已证实虚开通知书》落款时间为2025217日,本次检查中发现你公司涉嫌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1份(价税合计1285778元)的行为,在五年内未被发现,依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现决定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6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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