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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南安盛昌服饰有限公司《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07月10日16时38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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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南安盛昌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GC0T9K):

    我局于202579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20256001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710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20256001

南安盛昌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3MA2YGC0T9K):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梅山镇南安北部电商园4楼)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819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违法事实及证据

    1.经查,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

    2.你公司于201811日至2024430日经营期间,通过从货代人员处购买11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报关金额2658733.20美元)虚构出口业务,骗取国家出口退税2334791.78元。

    上述违法事实,主要证据证明有:你公司的注册登记资料;你公司2018-2024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公安移送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退税情况证明》;实地检查情况和相关协查资料等。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六条第二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停止为骗取出口退税企业办理出口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32号)第一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第十三条第(六)项第3目、第5目之规定,拟报请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审批,停止为你公司办理出口退税两年(停止办理出口退税的时间以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决定之日为起始日)。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7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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