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公告
福建世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WC657)
我局于2025年5月9日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泉税三稽处〔2025〕132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2025年5月15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三稽查局
税务处理决定书
泉税三稽处〔2025〕132号
福建世闽贸易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82MA32TWC657)
我局依法于2025年1月9日至2025年5月6日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梅岭街道桂山社区万达广场写字楼B栋2305B室)2020年1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违法事实及处理决定如下:
一、违法事实
石狮百晋服饰有限公司开具了39份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你公司,金额合计3544194.87元,税额合计460745.33元,价税合计4004940.2元,货物类型为男短裤、男套头衫、男防寒服等。你公司对以上39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于2020年6月、10月、2021年6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出口退税,应退税额460745.33元,已退税额460745.33元。涉案发票已证实系虚开,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退税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故依法应对你公司已取得的退税款460745.33元予以追缴。对涉案39份发票用于申报出口销售收入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 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于所属期2025年1月征收增值税434232.53元,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5198.14元,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费附加6513.49元,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4342.33元。此外,你公司对上述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及的进项税额460745.33元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你公司取得石狮百晋服饰有限公司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得作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2020应补企业所得税24279.42-2432.9=21846.52 元;2021应补企业所得税116893.21-6116.41=110776.8元,合计应补企业所得税132623.32 元。以上出口货物因视同内销征税引起的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差异,因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尚未汇算清缴,由你公司自行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相关的出口业务不适用增值税退(免)税和免税政策,向你公司追缴已退税款460745.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第三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十五条、《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第七条第(一)项第5目、第九条第(二)项第5目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五条第(九)项第1目之规定,对你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用于申报出口退税,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以本案立案时间2025年1月作为视同内销所属期间,对相关的出口货物视同内销货物征收增值税434232.53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538号)第九条规定,你公司取得虚开的3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第一条、第二条、第四条、第五条、第七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计税依据确定办法等事项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8号)第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一条、第五条、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2号)第二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市区(增值税附征)15198.14元。
(五)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六条规定、《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48号)规定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号)第二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教育费附加-增值税教育附加6513.49元。
(六)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闽政文〔2011〕230号)第一、二、三、五、六条规定、《福建省财政厅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税〔2012〕27号)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机构改革涉及省政府规章规定的行政机关职责调整问题的决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207号)和《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发展有关税费政策的公告》(财税〔2023〕12号)第二条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增值税地方教育附加4342.33元。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三号)第一、二、三、四、五、六、五十、五十三、五十四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向你公司追缴少缴的2020年企业所得税21846.52元、2021年企业所得税110681.97元。以上出口货物因视同内销征税引起的的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差异,因2025年度企业所得税尚未汇算清缴,由你公司自行调整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由主管税务机关予以监管。
(八)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以上应补缴税款按税款所属时间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税款缴纳之日止按日加收万分之五滞纳金。
限你公司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主管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晋江市税务局将上述税款及滞纳金缴纳入库,并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逾期未缴清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强制执行。
你公司若同我局在纳税上有争议,必须先依照本决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自上述款项缴清或者提供相应担保被税务机关确认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
2025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