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凡尚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T8X2D0D):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对你公司税收违法事实依法作出《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泉税二稽罚告〔2025〕73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泉税二稽罚告〔2025〕73号
泉州凡尚服饰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25MA8T8X2D0D):
对你公司(地址:福建省泉州市永春县达埔镇建国村104号)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5年11月30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法律依据、证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一)经查实,你公司存在以下税收违法行为:
1.你公司已走逃失联,未配合税务稽查。
2.2022年度,你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宿迁金科纺织有限公司已证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涉及发票金额1095300元、税额142389元、价税合计1237689元。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你公司将上述12份发票于税款所属期2022年12月申报抵扣,共抵扣税款14238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你公司上述受票行为已构成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行为。
以上违法事实有检查人员实地检查资料、邮寄退回函件、非正常户查询信息、《已证实虚开通知单》等相关受托协查资料、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已抵扣证明》和你公司的申报纳税资料、银行账户流水等证据资料在案为凭。
(二)法律依据及拟作出的税务行政处罚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根据2023年7月2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64号第三次修订)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和《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关于发布<福建省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厦门市税务局公告2021年第1号)第六类第四十五项之规定,鉴于你公司纳税信用等级为D级,拟对你公司上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处以罚款110000元。
二、你公司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公司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公司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