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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送达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5年10月23日16时35分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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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我局于2025102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5138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10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5138

­­­­­­­­­­­­­­­­­­­­­­­­­­­­­­­­­­­­­­­­­­­­­­­­­­­­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鉴于你公司(地址: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紫洋小区紫盛路17号) 逾期未缴纳税款469034.23及元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1021日起从你公司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83000760020809100140655836410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拾陆万玖仟零叁拾肆元贰角叁分(469,034.23)

    滞      金(大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10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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