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公告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我局于2025年10月21日作出《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扣缴税收款项适用)》(泉税二稽强扣〔2025〕138号),由于你公司走逃失联、相关人员无法联系,致使上述文书采取直接送达、邮寄送达等其他方式均无法送达,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项的规定,将上述文书主要内容予以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即视为送达。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2025年10月23日
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
税收强制执行决定书
(扣缴税收款项适用)
泉税二稽强扣〔2025〕138号
泉州市德贝包袋实业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505007617592653)
鉴于你公司(地址:泉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江南紫洋小区紫盛路17号) 逾期未缴纳税款469034.23及元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八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泉州市税务局局长批准,决定从2025年10月21日起从你公司中国银行泉州分行的存款账户(账号:830007600208091001、406558364102)中扣缴以下款项,缴入国库:
税 款(大写):肆拾陆万玖仟零叁拾肆元贰角叁分(¥469,034.23)
滞 纳 金(大写):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2025年10月21日